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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路锥、水桶、电动车齐上阵,市民吐槽:公共停车位变私用!部门回应:拒不改正者可处五百元罚款!

原创 徐鑫2022/07/27 15:23:1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德州晚报 编辑: 137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德州晚报全媒体讯  近日,有市民拨打本报热线2220000反映,在天衢新区赵辛路的人行道上设立了不少公共停车位,但是一直有附近商户私自占用,导致其他市民的车辆无法停放。7月26日,记者来到该条道路,针对此事进行走访。

在赵辛路的人行道上,记者发现,很多商铺违规占用公共停车位,私自摆放路锥、花盆、电动车等“占位”,给市民停车造成极大的不便。

记者在现场看到,一家美发店门前的停车位上停了两辆电动车和一辆自行车,而车位的对面就是非机动车停车位,且还有不少空余。一家烧烤店外,四个相连的机动车停车位被四个路锥和两盆花占用,一辆汽车被迫停在两个路锥的缝隙之间,压线停车,其门口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也被一个锈迹斑斑的铁炉占用,自行车只能停在门口另一侧。不远处的涮烤店前的停车位也被三个路锥占用,还有的车位上放了拖把、水桶、塑料盆等物。记者在现场看到,许多临时停靠的车辆有的停在路边,有的停在车位和店铺之间的过道上。

“这里画了不少公共停车位,明明是空着的,我们却无法停车,车位是公共的,不是私有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强管理。”在附近转了半天才停下车的李先生说。

针对此现象,记者采访了德州市城市管理局法制科科长郭建波。郭建波告诉记者,他们负责督导相关单位、店铺落实好门前五包,其中规定,店铺门前车辆要在所规划内有序整齐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郭建波说:“我们在城区实行划片责任制,巡查队员每天都会随机对城区各处的商铺进行巡查走访,像电动车乱停乱放问题,巡查人员一经发现,第一时间便进行制止,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记者在德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了解到,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市民反映的赵辛路附近占用公共停车位的情况,他们将加大执法力度,在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此类现象,将严格按照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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