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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红色区域是禁放区,黄色区域是限放区
除夕至正月初二全天
正月十五全天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垃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看护。 平 原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提倡文明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本通告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光、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教育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审批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区域为:北三环-笃马河-千佛塔北路-光明西大街-平安西大街-第五中学西侧道路-龙门民营经济园区东西路(包括道路两侧厂区)-千佛塔南路-笃马河-平腰公路-平苏公路-兴原东大街-平尹路-民生路-北二环东延段-幸福大道为边界的闭合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一)化工园区(北三环以南,笃马河以东、马洪干渠以北、幸福大道以西);(二)在燃放管控区域内的兴工东街(包括西延至千佛塔北路段)和G340国道以南,仁和路以西范围。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燃放管控区域内除禁止燃放区域外的范围。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每年的除夕至正月初二全天,正月十五全天。上述时间外的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上述道路属禁止、限制燃放区域范围。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除本通告第四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八)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九)重要军事设施; (十)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组织设置统一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 第六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信息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因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垃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看护。 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婚姻登记、殡葬服务、产权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制定公约(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等服务单位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平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作废。 平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