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 | 德州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头条 / 正文

辟谣平台.jpg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 | 德州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原创 徐鑫2022/10/24 15:55:1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德州晚报 编辑: 41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近日,德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推进专班办公室印发了《德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相关配套政策业已相继印发。

据介绍,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

发展方式:租赁补贴为主 盘活市场存量住房

在保障对象上,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或经核实正在办理养老保险转接手续)、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业务,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当地保障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用人单位集中申请。

在发展方式。当前我市主要以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服务人员为重点,以租赁补贴为主,盘活市场存量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稳步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县(市、区)领导小组(专班)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认定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非居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积极推进住房租赁补贴扩面增量。结合我市实际,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服务人员、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范围。保障对象不得同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  

工作原则:改建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多方参与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应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带头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可将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

优化项目布局。改建项目重点布局在工业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高校科研院所周边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需求旺盛的区域,精准对接租赁住房需求,促进职住平衡,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注重生产、生态、生活融合,建设有吸引力的、年轻人喜欢的城市。

明确改建标准。改建项目规模合理,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少于单个申报项目总套数的80%,为促进重点人才引进,可适当改建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商业办公类房屋独立成栋(整栋)、成幢(整幢)或能够实施封闭管理的独立空间(整层)为改建单元,厂房、仓储类房屋应以整幢或整栋为改建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房屋应以整幢为改建单元。

加大政策扶持。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在不改变原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前提下,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和总建筑面积不变,不改变原有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改建项目不得突破既有建筑外轮廓线,不改变相邻关系。改建后涉及房屋征收、拆除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享受支持政策:财政支持政策、税收支持政策、水电气暖价格优惠政策

财政支持政策。各县(市、区)应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强化资金分配、使用跟踪监管,确保补助资金合规、高效使用。应加强预算资金管理,及时足额保障列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落实相应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文件执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下调标准、共享信息等事项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共同研究后确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将项目认定书抄送同级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水电气暖价格优惠政策。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日常监管:改建项目运营年限期满后未申请续期 视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改建项目审批后,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改建项目后续监管,发现问题依法处置。改建项目运营年限期满后,产权人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续期,且未按期申请退出的,视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未落实本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政策、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可采取限期改正、终止改建行为、纳入信用监管、取消水电气暖价格和税收优惠、追回补助资金等处置措施;涉嫌违法的,由相应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2年。  

相关链接: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认定机构可撤销其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

1.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无正当理由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2.已开工项目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

3.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原因确需退出的;

4.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要求,需要撤销的。 

改建要求:

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权属清晰。改建项目应当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况。房屋存在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申请改建前须取得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书面同意。改建项目运营期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分割销售,不得以租代售。

2.主体明确。改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为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的代建单位,或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实际开展租赁运营、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动产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委托相关单位实施。

3.功能齐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优化公共区域服务设施,适当增加相应服务功能,适当增加符合年轻人特点的健身房、图书室、会客交流场所、快递收取点、管理用房等公共活动设施。

4.质量安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已有0人点赞

637334300423557261344394321.jp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