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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德州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德州市供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市民可在10月25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提出意见。
《条例》明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服务和用热等相关活动。
在供热管理方面,明确本市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0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调整采暖期并向社会公布。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将热费的交纳时间、交纳方式和退还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用热性质根据房屋实际用途确定。
在用热管理方面,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楼栋申请热用户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含百分之四十),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楼栋申请热用户未达到百分之四十的,由建设单位、业主与供热企业协商供热。
服务与投诉方面,供热企业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对涉及供热设施漏气、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及时修复;对涉及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十日内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此外,热用户室内温度在十六摄氏度以上、十八摄氏度(不含十八摄氏度)以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百分之五十;热用户室内温度在十六摄氏度(含十六摄氏度)以下、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检测或者拒绝检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的全部收费额;供热企业不按规定期限供热、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按实际少供天数收费分摊比例的百分之二百退还热用户热费,因热用户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联系电话:2687409
电子邮箱:dzsfjlfk@dz.shandong.cn。
可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司法局立法科。
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行政中心D区四楼西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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