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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女神,陵城区一男子送上万元现金做成的“花束”,追求失败后,男子欲要回现金“花束”,却被女方拉黑。这笔款项是赠与还是民间借贷?是否还能要求?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2023年,赵先生偶然结识闫女士,对其一见钟情,为得到“女神”芳心,在花店定制了万元现金“花束”送给她。然而,一段时间过后,闫女士没有答应赵先生的追求并将其拉黑,赵先生诉至陵城区法院,以民间借贷为由请求判令闫女士返还款项10050元。
诉讼中,两人针锋相对。赵先生认为,女方没有答应自己的追求,应该返还自己送出去的礼物;闫女士坚持,现金“花束”是男方主动赠与,自己并没有向男方借钱,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此案中,民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法官表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已实际交付。故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款项的案件中,除了转账凭证,还应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比如对方明确表示借款或者还款的信息记录、借条等书面凭证等,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并不成立。
那么,此案能否被定性为赠与?一般来说追求或者恋爱期间转账,若无明确的借款声明,只有转账记录,则很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但赠与也可能是附条件的。一般赠与是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财物给付,如节日期间转账“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金额,一方将财物交付后,则不能要求对方返还。附义务赠与是指对于较大金额的给付,如购车、买房等,一般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则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可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
在此案调解过程中,为避免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给双方以后生活造成困扰,承办法官李峰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从法理、情理、正当性等各方面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闫女士当场返还赵先生4500元并立即履行。
法官提醒,男女恋爱期间互赠礼物表达爱意实属人之常情,但双方在恋爱期间产生的大额金钱往来是否为赠与,法院一般根据证据综合判定。为避免日后产生经济纠纷,在恋爱期间,对于大额转账或是明显超出自己经济承受能力范围的支出,要量力而行。若是给付对方大额金钱,可以标明款项用途等内容。(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