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超万名客户个人信息被泄露,牟利10万余元!德州三名通信运营商员工售卖个人信息获刑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头条 / 正文

辟谣平台.jpg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超万名客户个人信息被泄露,牟利10万余元!德州三名通信运营商员工售卖个人信息获刑

原创 徐鑫2022/07/28 16:28:5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德州晚报 编辑: 2024 阅读 0 评论 4 点赞

德州晚报全媒体讯  新办理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各类APP时,却显示已注册,不是新用户?这可能是有人将你的个人信息泄露了。近日,武城县首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顺利办结,三名通信运营商员工售卖超万名客户个人信息,从中牟利10万元,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自2019年开始被告李某、崔某、杨某等人利用从事移动通信代理商的便利,在为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客户手机非法注册部分网络APP,并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发送至指定的微信群,从事所谓的“拉新”业务。业务“上家”按照每条信息1-10元不等的价格向其支付报酬。

至2021年6月案发,被告李某、崔某、杨某等人共造成一万余名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获利共计10万余元。

武城县检察院对此案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庭审现场,公益诉讼起诉人从对社会公益的损害、公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和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阐述,进行答辩,促使被告当庭承认错误并自愿担责。

此案中,刑事案件被告为3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为4名,刑事被告3名均被判处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某判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崔某判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六个月执行,杨某判一年六个月缓期三年执行。


以案释法: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得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已有0人点赞

637334300423557261344394321.jp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