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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履职情况的监督,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办法(试行)(草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
履职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以下简称评议对象)履职情况进行评议的监督活动。履职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一般每年一次,由主任会议确定的履职评议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开展履职评议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评议时间、评议名额、评议程序和相关要求,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评议对象由市人大常委会履职评议领导小组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协商,报主任会议确定。评议对象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及本人。评议对象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履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政治学习和政治表现情况;依法履行
履职评议领导小组通过调研座谈、单独谈话、调阅资料、案件评查、征集意见等方式,了解评议对象履职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社会专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并形成调研报告,于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发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集中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评议对象履职情况报告、调研报告后,结合前期参与了解的具体情况,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评议对象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评议对象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并在接到评议意见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整改报告。评议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先树优、任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