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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即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28日,我市举行《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建国出席发布会,解读《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主要内容
《条例》共7章28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政府部门职责等内容。确定了“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明确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投放,共5条。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规范、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职责等内容。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共5条。主要包括分类收集、运输模式,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规范,分类处理规定,处理单位规范,厨余垃圾产生、收集单位规范等内容。
明确规定了:“(一)可回收物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三)厨余垃圾采取生化处理技术或者高压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厨余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共3条。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群团组织、新闻媒体公益组织的宣传职责等内容。
第五章: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共5条。主要包括规划编制、设施建设、监管职责、监管方式、监管单位和个人权利、计量收费原则、经费使用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4条。主要对禁止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行政处罚规定。同时规定了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的责任。《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主要特点
一是符合德州实际,不照搬、照抄上位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努力体现德州特色。德州目前是农、工、商于一体的人口大市,城镇化进程迅速,农村生活的人口众多,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分类管理非常必要,《条例》中,对清洁煤使用后产生的煤渣,做出了具体规定,既符合德州实际,也是特色所在。
二是体现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的工作理念。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到社区居民,从宣传激励到监督约束,从规划到建设,从源头到投放,涉及面广,头绪众多,工作重要,且需长期坚持,从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外地市情况来看,稍有松懈,极易出现反复,所以需要打一场由政府主导的、持久的人民战争。根据工作的需要,《条例》共设总则、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28条,对此项工作所涉及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规定,体现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
三是有利于实践操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凡上位法已经有的内容,地方立法一般不须重复规定。考虑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一项实践性、前瞻性强的工作,《条例》对各上位法的部分相关内容,例如法律责任一章所涉及的处罚额度规定,就进行了整合、集中,以便于职能部门和一般居民学习、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