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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一直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领域的关键环节。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切实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以及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规定》共计27条,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在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任职要求、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方面,《规定》明确要求,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经营行为的管理;在确定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时,须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须按要求查验所订购食品。同时明确,集中用餐单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关于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指出,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规定》特别指出,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规定》还完善了各相关主体协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工作机制。要求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与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各相关主体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并按照规定报告。
《规定》将于2025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