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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在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优化异地就医报销政策两方面作出调整,旨在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
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通知明确,异地就医执行“先备案,后结算”。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备案告知书,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责任。“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采用审核制备案,参保人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提交备案地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异地工作劳动合同之一即可,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优化异地就医报销政策。结合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分级诊疗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职工、居民临时外出就医首先自负比例均为20%,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首先自负后的报销政策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报销政策保持一致。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本地就医时的标准。居民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备案地医保结算等级为一级的医疗机构就医时,执行参保地其他一级医疗机构医保待遇。除大学生、技工院校学生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期间回参保地就医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执行。
新政策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