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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医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德州印发最新通知→

原创 阎润珍07-03 16:3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德州晚报 编辑: 51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德州市财政局

印发关于《德州市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文如下

↓↓↓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德州市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4〕26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天衢新区社会事务管理部)、财政局,市医保局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市制定了《德州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州市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州市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5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德政办字〔202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州市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各级医保部门实施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各级医保、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医保局按规定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补助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下达拨付补助资金等。

各县市区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市医保局组织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调整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  市县两级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医疗保障能力提升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六条  补助资金对下转移支付部分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工作因素、绩效因素等。其中: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常住人口数、医疗保障人数、县(市、区)数量、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定点药店数量、医保基金收支规模、人均财政支出水平等;工作因素主要包括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与稽核能力提升、药品耗材招标采购与价格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支付方式改革、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统筹层次、落实待遇清单制度等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专项任务;绩效因素主要包括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成效、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医疗保障行风评价结果、重点改革推进成效等。

年度资金分配涉及的基础因素、工作因素、绩效因素具体内容和权重,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相关规划确定。

第七条  市级医保、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

各县(市、区)医保、财政部门接到上级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细化分配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信息化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相关立项审批程序。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存量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补助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医保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和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县市区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自评,县市区汇总形成本辖区内绩效自评报告,并报送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级将组织开展复核及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医保、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因违规使用补助资金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县市区,市级分配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时将酌情考虑减少分配额度。医保、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医保、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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