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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记者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申请行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用,该局更新制定《德州市行政审批申请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邮件或电话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申请人是指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等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审批申请人根据守信情况在行政审批领域分为守信申请人、失信制约人和失信惩戒人。
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认定为守信申请人。守信申请人不发布具体名单,在行政审批办理过程中,经工作人员查询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信息系统的“联合惩戒”“信用核查”端口,对红黑名单信息与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符合守信申请人认定标准的,即可享受激励措施。
对守信申请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一)实行“绿色通道”便利服务措施,提供快速办理、专人帮办、免费代办、免费邮寄等服务。
(二)实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时,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且暂时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或补交的,可以先行办理。对于具有现场勘验环节的,实施“容缺勘验”,在现场勘验过程中收取前期容缺的材料。
(三)实行“告知承诺”便利服务措施。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时,经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当场或限时办结,对可承诺的材料,实现承诺即免提交;对现场情况简易、不达标风险小的事项,推行“先拿证后勘验”,实现承诺即减环节。书面承诺材料和环节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检查以及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核查处理。
申请人的失信行为未达到失信惩戒的,在办理行政审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失信制约人名单:
(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行政审批被核实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
(二)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审批被核实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被核实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
(四)实施“容缺受理”审批后未按期限提报申请资料经催告后仍未提交的;
(五)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后经核实实际情况达不到承诺内容的;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审批中的其他失信尚不构成惩戒的行为。
行政审批部门对列入失信制约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采取制约措施,在全市行政审批服务领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具体制约措施包括:
(一)不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行政便利措施;
(二)将失信制约人信息推送至事中事后监管部门、信用官方网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在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评定信用等级、评先评优征求意见时予以反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失信惩戒人的认定标准:
(一)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应当认定为失信惩戒人,列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
(二)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相关企业资质或个人注册资格被查实的,应当认定为失信惩戒人,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失信惩戒人,列入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名单: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
2.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失信申请人,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失信惩戒人,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
1.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的;
2.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
(六)其他依据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应当列入行业或部门“黑名单”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失信惩戒人。
认定为失信惩戒人的主体为:
(一)列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主体为:
1.申请人为企业的,列入主体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2.申请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列入主体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
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列入主体为本人。
(二)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失信惩戒人主体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列入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名单的失信惩戒人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四)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的失信申请人主体为货运场所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
(五)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失信惩戒人主体为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六)其他应当列入行业或部门“黑名单”的失信惩戒人主体。
对失信惩戒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一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且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受理其对相关许可证件的申请。
(四)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自资质撤销之日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3年内不受理被撤销资质企业(包括其法人代表担任其他企业法人代表的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
对失信惩戒人,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
认定部门将失信惩戒人名单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或者通过相关业务专网推送至相关部门、网站、平台,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政府性资金支持、政府采购、取得政府土地供应、纳税评级、融资授信、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一)通过“信用德州”网站向社会公示
惩戒措施:由认定部门将失信惩戒人名单推送至德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德州”网站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18〕8号)第33条。
(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部门信用平台等向社会公示
惩戒措施: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由认定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由认定部门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由相关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惩戒措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由认定部门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推送至交通运输部门,将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推送至文化和旅游部门,各相关监管部门将失信申请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四)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惩戒措施:由认定部门将失信申请人名单推送至文明办,供其取消当事人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撤销取得的荣誉称号。
(五)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惩戒措施:由认定部门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房地产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名单、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推送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门,由其对失信申请人的政府性资金申请,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
(六)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惩戒措施:由认定部门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房地产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名单、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推送至“信用德州”并同时推送至“信用山东”“信用中国”后,供指导监管相关采购单位限制或禁止失信申请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惩戒措施:由认定部门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房地产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名单、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推送至税务部门,供其在纳税信用管理时做审慎性参考。
(八)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惩戒措施:由认定部门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房地产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名单、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推送至人民银行,供金融机构对失信申请人融资授信时做审慎性参考。
(九)依法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惩戒措施:由认定部门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供其依法限制失信申请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由认定部门将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推送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供其依法限制失信申请人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由认定部门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推送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供其依法限制失信申请人参与工程招投标;由认定部门将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推送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供其依法限制失信申请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十)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惩戒措施:由认定部门将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推送至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供其限制失信申请人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列入失信惩戒人名单所依据的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等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再符合失信惩戒人的认定标准的,认定部门应及时将申请人移出失信惩戒人名单,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解除惩戒。
申请人可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按照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认定部门应及时将申请人移出失信惩戒人名单,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解除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