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德州出租车行业交通违法行为曝光!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本地 / 正文

辟谣平台.jpg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德州出租车行业交通违法行为曝光!

原创 阎润珍2024/08/14 16:22:3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德州晚报 编辑: 30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8月13日

德州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车行业

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非法营运行为曝光台


为进一步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和质量,重点整治出租汽车行业中出现的“黑出租”“黑网约车”等违法行为,5月22日,德州市交通运输局向全市各网约车平台下发通知,要求不得向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派单,并及时予以清退。6月29日德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开展全市打击非法营运“百日攻坚”行动公告》,重拳整治非法营运车辆,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持续推进全市出租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近期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01

 网约车平台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1.jpg

02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鲁NF160*0

经检查发现,车辆鲁NF160*0驾驶员于某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已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鲁NDE09*8
经检查发现,车辆鲁NDE09*8驾驶员常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已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鲁NK63*5
经检查发现,车辆鲁NK63*5驾驶员高某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已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冀JDH63*6
经检查发现,车辆冀JDH63*6驾驶员文某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已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冀J3H5*5
经检查发现,车辆冀J3H5*5驾驶员庄某朋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已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鲁NK88*F
经检查发现,车辆鲁NK88*F驾驶员王某政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已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0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图片
鲁N560*5
7月31日,驾驶员曹某华驾驶车辆鲁N560*5载三名乘客从乐陵市市区到德州市高铁东站及城区,乘客通过微信扫码支付车费共计180元。经调查,认定曹某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鲁NL50*S
7月23日,驾驶员孟某辉驾驶车辆鲁NL50*S载两名乘客从陵城区糜镇到德州市高铁东站,乘客通过微信扫码支付车费100元。经调查,认定孟某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冀JQ81*Y
7月22日,驾驶员张某起驾驶车辆车冀JQ81*Y载两名乘客从河北省东光县火车站到德州市高铁东站,通过微信收取车费130元。经调查,认定张某起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出租车违规经营行为曝光台
为进一步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重点整治出租汽车行业中出现的绕路、拒载、议价、甩客、乱收费等违法行为,近期,查处违法行为1起,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01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图片
鲁NT04*3
7月18日,驾驶员李某香驾驶车辆鲁NT04*3在德州市高铁东站一楼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已有0人点赞

637334300423557261344394321.jp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