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医保|山东发布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本地 / 正文

辟谣平台.jpg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医保|山东发布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

原创 阎润珍2024/05/08 17:51:5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德州晚报 编辑: 58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日前,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

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达到我省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累计30年、女职工累计25年,下同)的,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省内不同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记年龄为准,下同)前,已参加职工医保但未参加过养老保险,或既往参加过养老保险但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我省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符合上述范围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经核定符合条件的,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经核定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也可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期间按在职职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本通知自202451日起施行。(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吴杨)


已有0人点赞

637334300423557261344394321.jp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