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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晚报全媒体讯 3月18日,德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通知》,决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对有关行政复议管辖权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主要涉及原省政府、市政府管辖的功能区及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问题。
其中,原省政府管辖的以德州天衢新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管的镇(街)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整为由德州市人民政府管辖。
原市政府管辖的以陵城、乐陵、宁津、齐河、临邑、平原、武城、夏津、庆云等县(市、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整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辖。
以德州市公安局天衢新区分局(含所属派出所)、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含所属直属二大队、直属四大队、交通警卫特勤大队、交通犯罪侦查大队)、德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德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含所属业务指导大队和一至九大队)、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天衢新区分局、德州市城市管理局天衢新区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德州市人民政府管辖。
以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含所属派出所)及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直属三大队,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德城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德城区人民政府管辖。
以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含所属派出所)、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陵城区人民政府管辖。
其他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