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德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关于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地方补助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德退役军人发〔2024〕2 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各驻德部队: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军政〔2022〕54号)、《印发〈关于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联〔2023〕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地方补助发放工作,切实保障随军未就业家属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主体
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以及符合条件的军改期间现役干部转文职人员的随军配偶。
二、享受条件
(一)驻德部队随军配偶已办理随军手续并取得本市户籍;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已按《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规定,享受部队发放的基本生活补贴,并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规定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四)已领完失业保险金或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申报材料
(一)初次申领的需提供:
1.由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现役军人有效证件;
3.结婚证;
4.随军配偶审批表;
5.户口本(有户口迁移记录);
6.随军家属本人居民身份证;
7.补贴发放期限内现役军人或文职干部工资单(由财务部门盖章);
8.文职干部,提供军改期间现役干部转文职的证明;
9.《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助审批表》(见附件2)。
(二)继续申领的需提供:
1.由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现役军人有效证件;
3.结婚证;
4.补贴发放期限内现役军人或文职干部工资单(由财务部门盖章);
5.由部队财务部门出具的其配偶在部队领取随军未就业补贴的签字明细;
6.《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助审批表》(见附件2)。
四、部门职责
(一)团以上部队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审核随军手续办理情况,部队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况,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情况,配合人社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状况核查;
(二)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队提供的随军未就业家属信息,对未就业状态进行审核确认;
(三)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随军未就业家属申报材料,核定并发放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地方生活补助。
五、办理流程
(一)符合领取未就业期间地方生活补助的随军家属,向其配偶所在团以上部队政治工作部门提交申请,填写《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助审批表》(见附件2);
(二)部队审核无误后填写《驻德部队随军未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见附件1),在《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助审批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并将审批表交送至相应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随军家属的未就业状态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助审批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
(四)部队将申领人员有关材料《驻德部队随军未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助审批表》交送至相应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后,对发放金额进行核定,确认无误后,为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员发放补助。
六、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1800元。
附件:1.《驻德部队随军未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2.《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助审批表》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德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