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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 | 德州“零门槛”落户新政开始试行

原创 徐鑫2023/04/04 18:05:4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德州晚报 编辑:徐鑫 45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德州晚报全媒体讯  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提高人口集聚规模,激发城市发展活力,着力打造“有意就迁入、落户零门槛、一站办理好”的户口迁移制度,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日前,我市印发《“零门槛”落户实施细则(试行)》,德州“零门槛”落户新政开始试行。

《细则》中提到,对有意愿在本市城镇居住、就业、生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和本市户籍人员,全面取消城镇落户迁入条件限制,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本人及其近亲属按户口迁入途径分类登记的“零门槛”迁入政策。

《细则》适用范围是本市以外居民迁入本市城镇的;本市农村居民迁入本市城镇,本市城镇居民在城镇间的迁移;来本市城镇投资经商的各类企业及员工;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

落户城镇人员可按迁入途径及原因自主申请,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单位集体户、租赁房屋、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等顺序落户。

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学历)及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学历型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的技术技能型人员、《德州市人才分类目录》中所列各类人才,在本市无产权房屋或使用权住房的,可自愿选择在县(市、区)人才集体户、单位(社区)集体户、租赁房屋处(需经房主同意,下同)、近亲属家庭户落户。允许上述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随迁至人才集体户。

在本市录(聘)用、务工、经商、就业创业等人员,无产权房屋或使用权住房的,可自愿选择在单位集体户、租赁房屋处、就业地或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近亲属家庭户落户。对上述在本市就业创业人员,落户时取消提交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在城镇拥有产权房屋人员,或城镇近亲属拥有产权房屋供其居住的人员,在产权房屋处落户。取消合法稳定住所落户限制,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但有使用权的住宅即可落户。

夫妻投靠在德一方、父母投靠在德子女、子女投靠在德父母、投靠在德近亲属等在家庭户、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落户。允许投靠落户的同户人员随迁至上述落户地址。

在德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新招录学生,在就读学校集体户落户;在校就读期间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可将户口迁移至学校集体户落户。在德取得产权房屋的,可按迁移将户口迁至产权房屋处落户。

对在我市按人才招录、就业创业、稳定住所、投靠迁移、大中专院校招生等途径仍存在障碍的有意迁入人员,可凭居民身份证申请在现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 

在本市城镇落户的市外迁入居民和市内迁移居民,凭居民身份证即可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地派出所实行“一窗受理、一表申请、 一站办结”。

实施细则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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