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最高奖励10万元!下月起,我市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本地 / 正文

辟谣平台.jpg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最高奖励10万元!下月起,我市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原创 徐鑫2023/02/20 14:04:3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德州晚报 编辑: 41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德州晚报全媒体讯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近日,记者从德州市人社局获悉,德州将按照该《奖励办法》实行,对举报社保基金违规行为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奖励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奖励办法》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奖励采取固定奖励或比例奖励的方式对举报人给予举报奖励。按一定比例奖励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其中,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但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给予500元固定奖励。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根据举报对象不同分别按照损失金额的2%、3%、5%给予奖励。举报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等情况不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


已有0人点赞

637334300423557261344394321.jp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