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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乡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原创 徐鑫2022/12/29 13:02:3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德州晚报 编辑: 53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德州晚报全媒体讯  近日,来自德州市自然资源局的消息,《德州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该办法分十二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依据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新时代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调动各县(市、区)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德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该办法。市自然资源局将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全市耕地保护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市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现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田长制”落实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新增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耕地卫片发现违法问题及整改情况;“双清零”工作开展情况;以前年度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耕地保护做法创新情况;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市级激励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侧重考量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及保护效果。同时,明确了直接取消推荐市级激励资格的五类情形。

市级每年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确定5个县(市、区)作为耕地保护激励对象。各县(市、区)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可推荐不多于2个所辖乡镇(街道)参与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评选。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组织评价,择优认定,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10个乡镇(街道)作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市级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或奖金等支出。具体使用情况应列入乡镇(街道)、村政务(村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或修订本级耕地保护激励实施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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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及修缮。

(二)耕地质量提升改造。

(三)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标志标识更新更换。

(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日常管理。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涉农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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