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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落实“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推动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近日,德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在国有建设用地中,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域的;其他需要开展考古前置工作的区域,凡符合条件之一,在土地供应前要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全市范围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仍按原程序进行。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经市文物考古研究院调查确认以及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意见》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主体和经费来源;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实施;土地收储或供应四项重点工作进行了介绍。
文物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历史沿革以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全市区域划分为一、二、三级文物分布区,并实行动态管理。计划外的土地供应,可根据需要随时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一、二级文物分布区应在土地供应前2个月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三级文物分布区应在土地供应前1个月提出考古调查申请。
调查、勘探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应在30个工作日(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内完成调查、勘探,并在调查、勘探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超过5万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调查、勘探时限可延长1个工作日。遇有地层堆积等情况复杂的,考古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一级文物分布区内土地供应前原则上应进行考古勘探;二级文物分布区内土地供应前先进行考古调查,对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实施考古勘探;三级文物分布区参照二级文物分布区执行,具体调查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鉴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可预知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后,如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文物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此外,《意见》还对文物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文物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单位、考古单位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