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案子刚开审,原告先吃10000元罚单!什么情况?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头条 / 正文

辟谣平台.jpg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案子刚开审,原告先吃10000元罚单!什么情况?

原创 徐鑫2022/06/28 17:16:0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德州晚报 编辑: 141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对簿公堂提供证据非常重要,但近日平原法院审理的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却耍起了小聪明,意图用虚假证据谋求胜诉,最终,法院开出“诚信罚单”,对其在诉讼中提交虚假证据罚款1万元。

原告曹某某诉称,2011年4月,自己为被告德州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介绍了“某某镇村村通工程”一项目,双方并就该工程口头约定介绍项目提成费用为工程款金额的百分之五,但被告一直未履行。2020年6月双方曾就以上口头协议补签了书面协议,同时被告支付原告价值34000元的设备,并约定剩余款项尽快结清,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支付该款项。为佐证所述事实并提交了“协议书”等证据。

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原告曹某某提交的证据“协议书”进行鉴定。后经天津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无标称日期协议书中主文内容是利用落款添加打印形成”。双方就司法鉴定书质证时,原告曹某某才承认所提交的证据“协议书”中的主文内容是其将盖章的其他内容撕掉后又重新打印。

平原法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提供伪造证据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原告曹某某作出处罚,罚款1万元。

原告曹某某诚恳地向法院承认错误,并于6月28日上午将罚款全部支付至法院账户。目前,这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仍在继续审理。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已有0人点赞

637334300423557261344394321.jp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