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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安排,德州市城市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进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您可在2022年6月23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联系人:赵 静 通信地址:德州市湖滨中大道1299号德州市城市管理局法制监督科 邮编:253000
电话:0534-2186998
电子邮箱:zfjd110@163.com
附件:《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德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5月23日
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宜居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绿化工作应当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结合德州市地理特点和文化特色,坚持生态优先、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科研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德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和漳卫南运河德州河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法律法规和绿化科学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化事业。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改善人居环境,倡导建绿、爱绿、护绿的良好风尚。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建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实行绿线管理。
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乡土适生树种名录,优先选用耐寒耐旱、耐盐碱的植物品种。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土壤情况,制定土壤改良方案,科学种植常绿树种,逐步提高常绿树种种植比例。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促进市树、市花产业发展,突出城市特色。
第十条 市区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立体绿化。
充分利用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积极推进口袋公园、小微绿地建设,拓展城市绿化空间。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流程审批时,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并出具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流程申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跟踪、监督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的施工,方案没有落实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的联合验收。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制定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时应适当增加绿化,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公共绿化,在建设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在物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负责;
(六)闲置土地和三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的临时绿化,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城市绿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补建相同等级、面积的城市绿地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市政、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责任单位,科学确定绿化保护方案。敷设各类管线,在设计或者施工时,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管线外缘与树木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需要开发利用绿化用地地下空间的,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和绿化用地正常使用。严格控制在绿化用地内埋设地下设施,确需埋设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养护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衰弱老化的树木、绿化景观进行评估,若无观赏价值、不宜继续保留,可以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城市树木不得过度修剪、去除树冠。确因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需要修剪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修剪工作指南制定修剪方案,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和监督养护管理责任人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及树龄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古树后备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标志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加强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杨柳飞絮的监测和治理,逐步淘汰飞絮品种或选择雄性不育品种。
第二十条 养护单位在管养过程中所产生的枯枝、落叶、植物残体等园林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进行生态处理及资源化再利用。鼓励发展园林废弃物资源回收及深加工技术。
第二十一条 禁止开发单位将业主共有绿地私自划定居民个人使用。禁止单位和个人圈占居住区共有绿地。
物业服务人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修剪工作指南,采取去除树冠等方式过度修剪树木的,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因过度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开发单位将业主共有的绿地私自划定居民个人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圈占居住区共有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可处以每平方米三千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违规违法改变住宅小区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未达标完成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可按未达标完成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 起施行。
关于《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德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 2022 年地方立法计划的通知》(德人发〔2022〕6 号)精神,全面保护城市绿化成果,持续增加城市绿化总量,着力提升城市绿化品质,努力建设生态文明宜居美丽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州实际,我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的方式,代德州市政府起草了《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科学绿化、规划引领、因地制宜,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久久为功、善做善成”,为科学绿化提供了根本遵循,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山东省先后出台了《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绿化管理办法》,为提高政策执行刚性,贯彻中央、省对绿化工作的要求,开展城市绿化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二)推行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目前我市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2005年制定实施的《德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距今颁布近二十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绿化工作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无论是城市绿化管理体制还是绿化建设、养护机制等,都遇到了原《德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难以应对的诸多新问题,且近几年大多省内外兄弟城市都先后通过地方立法形式推动城市绿化工作,使城市绿化工作有章可循。当前,我市面临着迎接国家园林城市复查与创建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的艰巨任务,我局也印发了《<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立法起草工作方案》,所以急需完成《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立法工作,推动城市绿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制裁毁绿损绿违法行为的需要。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城市绿化条例》对于破坏城市绿化处罚标准没有进行明确,一般由地级市进行界定,但现阶段我市没有明确相关处罚标准,因此有必要界定城市绿化违法行为,对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作出概括的、规范的规定,使处罚城市绿化违法行为有法可依。
二、《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过程
(一)起草过程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要求,我局采用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的立法模式。2022年3月初,德州市城管局成立《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细化立法工作步骤,明确了各项任务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委托第三方专业律师团队参与《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3月31日完成《条例(草案初稿)》。4月2日,市人大法工委召开立法调度会调度法规起草进展,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4月8日,我局召开专题会议,按照市人大法工委“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工作要求,讨论我市园林绿化工作中突出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逐条讨论《条例(草案初稿)》条款意义、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初步修改意见。同时广泛开展调研活动,通过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微信群”,向市、县(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征集意见建议,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稿;通过12345市民热线、局官网、公众号继续扩大征求意见范围,根据收到市人大代表、法律界人士、市民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逐条修改。4月14日,市人大法工委召开第二次立法调度会,讨论梳理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对上位法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设计具体解决条款,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稿。4月26日,我局赴乐陵市、庆云县进行立法工作现场调研,了解县(市、区)绿化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并围绕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以及城市绿化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座谈,听取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同时,因疫情原因加强了对外地市的电话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逐条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稿,并完成《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立法工作调研报告》,总结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需解决的问题与突出的特色。5月11日至12日,市人大法工委召集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召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集中改稿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和各部门意见,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第四稿。
在整个起草过程中收到建议、意见近80条,涉及条例的17条20款,上述建议已成为在各次立法会商中修改条文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学绿化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思想,主要依据上位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木名树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化事业“ 十四五 ”发展规划的通知》、《德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德州市居住小区绿化修剪工作指南》、《德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关于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管理等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试行)》和《<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立法起草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条例、方案、文件,参照了省内济南、青岛、淄博、枣庄、潍坊、济宁、泰安、滨州等兄弟地市相关条例,和北京、大连、温州、南通、西宁等省外城市的经验。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草案)》主要把握两个原则:
一是体现德州特色,不照搬、照抄上位法的规定。德州是黄河下游流域城市。第三条“绿化工作应当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结合德州市地理特点和文化特色,坚持生态优先、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以习近平总书记“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突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战略。
德州在明清时期是运河名城,被誉为“九达天衢”“神京门户”,有着独特的区位优势和丰厚的历史文化积淀。第五条“德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和漳卫南运河德州河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着眼运河名城建设定位,突出四河穿城形成城市蓝绿空间的城市特色。
德州气候干旱少雨,土质属盐碱土壤。第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乡土适生树种名录,优先选用耐寒耐旱、耐盐碱的植物品种。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土壤情况,制定土壤改良方案,科学种植常绿树种,逐步提高常绿树种种植比例。城市绿化工作应当促进市树、市花产业发展,突出城市特色。”突出了土壤改良、提高常绿树种种植比例、推动市树市花产业发展。
综合利用城市空间,提高绿化面积和绿化覆盖率,从而达到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目的,是现代城市园林事业发展的方向。第十条“市区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立体绿化。充分利用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积极推进口袋公园、小微绿地建设,拓展城市绿化空间。”突出立体绿化、小微绿地建设,扩展增绿途径。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在城市绿化工作中,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如老旧小区绿化改造、绿化品质提升、树木修剪、小区共有绿地保护等。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制定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时应适当增加绿化,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第十六条“养护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衰弱老化的树木、绿化景观进行评估,若无观赏价值、不宜继续保留,可以及时更新。”第十七条“城市树木不得过度修剪、去除树冠。确因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需要修剪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修剪工作指南制定修剪方案,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和监督养护管理责任人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第二十一条“禁止开发单位将业主共有绿地私自划定居民个人使用。禁止单位和个人圈占居住区共有绿地。”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德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