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国家发改委: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头条 / 正文

辟谣平台.jpg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国家发改委: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转载 赵丽媛2025/01/07 10:58:2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 32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据央视新闻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其中提到,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各地区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

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

1月7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正式公布。其中提出:

  •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

  • 地方依法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25年重点任务时指出,“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

  • 不断巩固和增强中国大市场这个优势,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将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雄厚支撑,为高质量发展带来不竭动力。

  • 各地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或者禁止本地经营主体向外地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以定向补贴、地方推荐目录等形式强化对本地产品或特定产品保护以及变相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 各地区不得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或者通过增设审批条件、暂停办理流程、故意拖延办理、违规开展检查等为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


已有0人点赞

637334300423557261344394321.jp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