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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德城、平原、夏津、临邑等地纷纷发布通告,明确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通告明确,除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其中,平原县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每年的除夕至正月初二全天,正月十五全天。
此外,各地还明确,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据《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吴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