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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消防设施!德州发布通知

转载 高飞2024/11/04 16:30:4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德州晚报 编辑: 34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德州市公安局、德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消防设施应急程序的通知》。

关于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消防设施

应急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建管部)、房产管理中心、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规范物业服务区域消防设施应急维修程序通知如下。

一、消防设施应急维修条件

( 一)消防救援大队或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消防设施严重故障、瘫痪等,向物业服务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用应急维修程序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委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现消防设施严重故障、瘫痪的,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书》,并报消防救援大队备案,经消防救援大队现场查验核实确认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用应急维修程序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

二、消防设施应急维修程序

( 一)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消防救援大队或公安派出所下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消防设施严重故障、瘫痪,经消防救援大队现场查验核实确认后, 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德州市维修资金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申请书》(附件 1)。同时应当聘请专业的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查询择优选聘)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测,并出具书面结论和消防设施维修方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和消防设施维修方案向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告,并在物业服务区域进行公示。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消防应急维修企业。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消防救援大队或公安派出所下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和消防设施维修方案、与选聘的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工程造价机构签署的委托合同、工程维修预算等资料,报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德城区、天衢新区为德州市住房和物业服务中心,其他县(市、区)为项目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单位,下同)备案,同时提交《德州市维修资金消防应 急维修项目确认表》(附件 2),即可组织应急维修。

(四)维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会同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相关单位填报《德州市维修资金消防 应急维修项目验收单》(附件 3)。报属地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复查或现场核查,对仍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进行查处。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材料在小区内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并留存公示影像资料:

1.维修、更新、改造方案;

2.工程决算报告;

3.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4.涉及户数和清册、分摊方案;

5.属地维修资金管理单位要求应当公示的其他材料。

相关业主在公示中提出异议的,由异议人与组织维修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异议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经复查或现场核查合格并公示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持德州市维修资金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申请书、确认表、验收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消防应急使用公示、工程决算、发票等有关资  料到维修资金管理单位申请维修资金决算款拨付。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将消防设施应急维修所涉及的全部资料上传至项目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

三、其他有关要求

( 一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维修施工单位不得为同一家机构。消防设施应急维修参与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契约意识、执业操守和执业规范,不得相互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虚报工程量、编造维修项目、重复计价、以次充好等方式骗取或侵占维修资金。一经查实,取消其从事使用维修资金实施住宅共用部 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相关业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辖区住宅物业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责令整改,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通报给属地住建部门。

(三)属地住建部门要把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情况,纳入物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对被消防救援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四)住建、公安和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检查机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组建联合检查组,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物业服务区域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维修使用维修资金情况进行抽查。

本通知未涉及条款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德州市维修资金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申请书

2.德州市维修资金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确认表

3.德州市维修资金消防应急维修项目验收单

4.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消防应急使用的公示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州市公安局

德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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