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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排水、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凡在德州市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德州天衢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中涉及减免政策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管理部门协助认定。各级征收部门应严格落实征管职责和规定,不得随意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不得将专营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权限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部门征收时应当向缴款人开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统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预算建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的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为221元/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不含配建的办公、宿舍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仓储项目(仓储用房,不含配建的办公、宿舍等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第七条 房产开发类项目在施工前确定缴费面积,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缴纳条件的非房产开发类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各级应当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和时限,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更执行。具体减免政策规定详见附件。 第九条 对于竣工验收时,实际建设面积大于规划许可面积的建设项目,经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认定需补办手续且经法定程序批准允许补办的,按原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的政策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实际不符合减免政策范围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后实际情况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任何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名义向用户收取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配套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配套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 第十一条 德城区辖区内市管项目和德州天衢新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执收,纳入市级预算管理。德城区辖区内区管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德城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执收,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中按照5:5设置市级和区级分成比例。陵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陵城区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停、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在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以内参照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具体征收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领证时的政策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3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