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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晚报全媒体讯 近日,德州市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德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通知,8月15日起德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将实施医保信用评价,信用等级越低,监管将越严格。
《实施细则》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履行自身权利及义务,按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等。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从协议履行、基金使用、医药服务、行业规范等方面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信用评价。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管理,从高到低分为A+、A、B、C、C-、D、D-七个信用等级。医保信用评级基本分值1000分,在此基础上,设置减分项、加分项两类指标。
《实施细则》还明确, 定点医药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日常监管、基金预付、年度考核、联合奖惩等方面。如: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年初预拨周转金按102%拨付,降低日常现场检查频次;而对信用等级评定为D、D-级的定点医药机构则按90%拨付,并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连续两年被评为D、D-级的,解除服务协议。